月21日至第六月的20日为对账结算期,第六月的21日至第七月的20日支付首个自然月结算货款的70%,剩余货款的30%在之后的3个月内付清。修改为: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约定的全部资料之日起的1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该次结算货物总价80%的货款,次月起支付上个月剩余结算货物总价17%的货款(以后各月货款支付以此类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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