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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日期:2024-05-14 收藏项目
一、驳回申请人吴新新的全部仲裁请求。****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公司,杭州惟妙数智****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斌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3)609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斌工资********.4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二、被申请###****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斌报销款4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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