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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智能提取机器人原理样件关键器件定制开发、调试试验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5-11 收藏项目
一、项目概要(一)项目名称:船用智能提取机器人原理样件关键器件定制开发、调试试验(二)项目编号:22Y********(三)采购控制价:人民币205万元(含税,适用税率13%)(报价超过此金额为无效报价),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四)采购内容及范围:本项目共 1 个采购包,采购 1套“船用智能提取机器人原理样件关键器件定制开发、调试试验”。承揽厂家主要需进行如下工作:1.按技术要求完成船用智能提取机器人原理样件关键器件定制开发、调试试验;2.按照交付日期完成供货交付,交付日期如下:2024年11月30日交付,2025年3月31日验收结题。注: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五)交货地点###市,采购方指定地点。二、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单位(含港澳台);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提供声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争性谈判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提供声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声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军内单位依法免于缴纳的需提供相关证明)。5.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6.资质要求:具有以下有效的资格证书:(1)营业执照;(2)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具有国军标质量体系者优先。7.业绩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实际销售应用案例。8.信用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1)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声明);(2)投标人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控股或者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属于军队及中国船舶集团《失信名单》中限制措施期内的重大、严重失信单位;且投标人无预见可能在投标及本项目执行期间(公告当日至2025年3月31日完成合同验收止,下同)被列入《失信名单》中重大、严重失信单位(提供声明)。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本项目不接受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投标,投标人应为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商(提供声明)。11.投标人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控股或者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属于军队及中国船舶集团《失信名单》中限制措施期内的重大、严重失信单位;且投标人无预见可能在投标及本项目执行期间被列入《失信名单》中重大、严重失信单位。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人不直接或间接采购《失信名单》中限制措施期内的重大、严重失信单位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控股或者管理的其他单位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声明)。12.中标人如未在招标人合格供方名录中,需按照招标人提出的供方资料信息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提交办理所需资料,配合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招标人合格供方的办理工作,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13.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采购军队及中国船舶集团《失信名单》中限制措施期内的重大、严重失信单位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控股或者管理的其他单位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14.投标报价应为含税价,适用国家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统一税率变化,以不含税价适用新税率计算合同总价。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所报税率须和谈判文件中要求的税率保持一致,税率不一致的,须提供报价税率适用证明,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同税率报价比较,将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评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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