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x[TP]********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市级应急广播系统(二期)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政策更新。 更正内容: 1、将谈判文件“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 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报价人应分别明确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名称、数量、分项报价、总报价,及其总报价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此外,若报价人对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报价,报价人应按谈判小组要求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价格扣除。如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10%;1、同一采购包内,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实施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产品价格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标的同时包含其它非优先采购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进行分项报价,非优先采购产品的报价不得享受给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优惠。2、同一优先采购产品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进行价格扣除。 报价人未提供分项报价、或未明确优先采购产品、或未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2、谈判文件其他相关涉及部分均作以上修改。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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