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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儿童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耳鼻喉科能力提升项目设备采购包四招标公告
日期:2024-05-08 收藏项目
受招标人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本次招标采用传统招标方式,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肌电与诱发反应仪、眼球震颤描记仪、等离子体手术系统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编号:5419-244YX2024004/01
招标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耳鼻喉科能力提升项目设备采购包四(二次)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吉林省
招标产品列表(主要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规格 备注
1 肌电与诱发反应仪 1 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章节  
2 眼球震颤描记仪 1 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章节  
3 等离子体手术系统 1 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章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3.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
3.2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3.4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3.6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3.8 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根据投标货物的类别提供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应根据投标货物的类别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人所投产品须为原厂生产,非OEM产品,并具备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3.9 产品代理商投标,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或同等效力证明;产品经销商投标,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代理商的有效授权或同等效力证明及该代理商对投标经销商的有效授权。
3.1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购开始时间:2024-05-08
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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