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用有机过氧化物生产项目监理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项目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材料用有机过氧化物生产项目的批复》(甘科投〔2024〕75 号)
招标人:兰州助剂厂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100%
二、项目概况:
工程规模:本项目拟利用现有厂区空地及新购置的地块进行建设,总用地面积为60,403.00㎡(约合90.60亩)。本项目主要有生产装置、仓储库房、原料罐组、后处理装置、配套公用设施及管理用房等工程内容。
施工标段划分:/
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计划工期:约730(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18570.27万元
三、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
本项目监理范围:经审查批准的该项目施工图范围内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伴随施工工期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和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4.3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化工类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4.4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4月1日至今)具有同类业绩(以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4.5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 2020-2022 或 2021-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7省外监理企业在甘肃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4.8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所有监理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更换;
4.9 本次招标不接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投标;不接受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投标(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未被限制投标的承诺)。申请人应先进入“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如有跳转,须提供跳转截图及相关查询结果截图(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查询信息为准),本项目投标人信誉要求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不接受其他平台查询内容。
4.1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因本次开标采取投标人不到场、开标时不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对本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只需提供承诺书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可编制于投标文件 “其他材料”中,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获取:
5.1获取时间:2024年05月 06 日 18 时至2024年05月 11 日18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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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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