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要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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