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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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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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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镜系统 |
2023-JQ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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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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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预算(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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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镜系统 |
台 |
1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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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投标报价:投标人须对所投标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交货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三、中标企业数量:通过评审确定1家预中标人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供应商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住所或生产地址为“北京市”的生产企业可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代替); 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按医疗器械管理的,须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五、 获取时间:2024年4月29日8时30分至2024年5月8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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