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NSDL2023000220
2.项目名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项目同乐车辆段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单位:元):1710000.00
4.最高限价(单位:元):1710000.00
5.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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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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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项目同乐车辆段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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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详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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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
3、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需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须含盖有年检章且考核处于有效期内的年检页或提供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需年检的证明,原件备查)。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11、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及其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格式自定),且同一家总所若有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总所只能授权其中一家参与投标;如出现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参与竞争,由总所确定一家投标人进行投标;如总所不能进行确定或同时确定两家或以上的自动视为所投分支机构均放弃本次项目投标。
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08日(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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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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