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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依维柯牌专用押运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5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依维柯牌专用押运车采购项目(编号:gkzb2024042500006)已具备招标条件,经中国融通安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竞争。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标的物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依维柯牌专用押运车

依维柯牌专用押运车

14

项目交货期为: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部车辆交付。

交货地点位于:北京或招标人指定地点。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按招标人需求及国家、行业相应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其他:1)采购内容:

根据融通特种物流公司运输业务对专用押运车的实际需要进行采购。详见技术需求。标包划分及最高限价如下:

(2)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单价26万,最高响应总价364万。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3)本项目划分1个标包,选取1名中标人。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有外资(含港澳台)持股的,单一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应小于3%,不存在外资协议控制的情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均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3)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文字性报告)及报表(必须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正文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事业单位须提供能体现收入、利润(结余)、负债及资产等关键数据的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同类项目至少1份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发票的税务查询截图;

(5)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最近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纳税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银行缴费凭据或税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完税证明、社保单位出具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不作为完税证明依据。如投标人根据国家规定无需纳税或缴纳社保,应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声明函并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投标人应保证提供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将被认为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具有机动车辆公告,提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截图;同时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车辆整车3C认证,拟提供车辆的车辆公告和3C认证中的型号须一致。(公告截图需完整)

(7)投标人须提供车辆”关于车辆排放符合“国6b”的截图证明;

(8)投标人需提供所投车辆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由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投标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本项目投标人为所投车辆的销售公司或贸易公司或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授权书或销售证明文件。

(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12)重大诉讼案件情况: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无重大(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投标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可提供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或承诺。

(13)重大违法记录情况: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

从2024-04-25 14:00:00起至2024-04-30 17:00:00止(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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