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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人民法院食堂主、副食、干调品配送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4-23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大东区人民法院食堂主、副食、干调品配送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72,6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履约期限:三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履约地点: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指定地点。

二.付款方式:每月初结算上月发生额,提供发票及明细。

三.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报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

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四.食品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成交供应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成交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五.食堂配送需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品种):

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新鲜肉类:猪肉、牛肉、羊肉类:猪肉需打膘,所有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猪肉身上的任何部位均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的瘦肉或肥肉价格结算、牛肉身上的任何部位均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的瘦肉或肥肉价格结算、羊肉身上的任何部位均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的瘦肉或肥肉价格结算。(例如猪下五花肉即以信息平台上的瘦猪肉结算、牛、羊、鸡肉均以此类方式结算。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

3、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5、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6、配菜类:葱花、生姜、蒜、蒜苗、芹菜,其它配菜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7、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

8、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9、豆制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10、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三个月。

11、食用油:花生玉米调和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GB1534-2003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12、大米面粉:优质大米面粉,米粒整齐均匀洁白,面粉颜色正常,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黄粒、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新面粉。

13.奶制品:袋装奶为生产日期15天之内、盒装内为生产日期30天之内、酸奶为生产日期7天之内。

六.交货时间及配送标准:

1、提供配送品种、时间、供应量要及时、安全、准确无误。每天早 6 点 之前将当日所需食材、物品安全无误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货品送到后,经甲方食堂质检员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对不合格的食品无条件退回乙方,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配送时间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协调但不得延误)

2、乙方所提供蔬菜需为净菜,不含根须,如不符合甲方验收要求乙方需立即退换。乙方提供水产品鱼虾类需不含冰及外包装净含量,如不符合甲方验收要求乙方需立即退换。水果为去除外包装净含量,如不符合甲方验收要求乙方需立即退换。

3、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所有食品足斤足两,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否则甲方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乙方每天所供食品数量以甲方检斤为准。

七.价格要求:

1、成交供应商供货时须向采购人提供所送食品的品名及价格清单。

2、 签订合同后,每个月进行一次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价格;若遇到该平台没有的品目,以甲方询价为标准,进行议价;综合考虑各种价格变动因素(如合理损耗、运输费等)制定采购价格。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进行结算,但不得超出本次预算价。

八.定向采购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扶贫脱困工作,根据区财政有关要求和指定帮扶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定向采购不低于全年食堂伙食费用10%的任务指标。

九.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达到甲方配送要求或不能保质保量提供配送食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2、如果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乙方可提前一星期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3 、乙方不得以金钱、财物、吃请等形式对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有贿买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乙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成交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10)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所有食品新鲜、足斤足两,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否则甲方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并以当日送货金额的30%赔偿甲方。

(11)乙方每天所供食品数量以甲方检斤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请登录)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4时20分至2023年03月14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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