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修改后: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经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审定后,按已完成工程进度额的 85%支付给承包人(每月申报一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备案后支付至经审核已完成工程量的 9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款的97%,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核)定案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保险有效期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澄清不一致时以澄清为准。此澄清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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