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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办案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2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办案用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0000.00元/年

采购需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办案用品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2.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在服务采购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出具“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类政府采购的项目,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

2.3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可;

2.4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声明函或声明函未按规定内容填写的,不予认可。

3、特定资格要求: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2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法人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3.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承诺函;

3.6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3.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422日至2024年428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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