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告【2024】1001号),拟责令张建平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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