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3辆重型普通半挂车,每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组合体总质量不低于49吨,重型普通半挂车长度不低于13米。现修改为: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3辆重型普通半挂车,每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组合体总质量不低于47吨,重型普通半挂车长度不低于13米。原公告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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