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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湖湾科创中心项目一期充电桩合作运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9 收藏项目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青湖湾科创中心项目一期充电桩合作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

241BA0225299

项目地址:

东莞市清溪镇埔星东路

项目类型:

工程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行业分类:

建筑业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项目概况:

青湖湾科创中心项目一期位于东莞市清溪镇埔星东路与青滨东路交叉路口,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1万m2,总建筑面积34.92万m2(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8万m2)。本项目规划建设总计209个充电桩[地面:24个充电车位(其中,要求快充充电车位不少于18个);地下停车场:185个慢充充电车位]。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按充电桩运营年限投标,后续安装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投资建设的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要满足甲方园区的整体竣工验收要求,完工后在合作期限内充电桩所产生的收益归投标人所有,投标人无需向招标人缴纳充电桩管理费,但到期需无偿将项目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全部运营权和所有权归还至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运营单位。 本项目的充电桩包括地面充电桩和地下车库的充电桩,地面充电桩的用电由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报装变压器和电表,并直接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招标人已为地下车库充电桩投资建设有专用变压器、电缆线以及配电箱,投标人可直接使用招标人提供的配电箱接电,但为充电桩独立计量所投资建设的专用出线柜、计量柜等设备及电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按大工业用电完成地下车库充电桩的通电并与园区用电统一计量,充电桩独立计量变更工作由投标人自行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若投标人在招标人通知的运营年限起算日仍未完成充电桩独立计量,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运营单位将于运营年限起算日开始每个月对投标人按当月地下车库充电桩最大输出功率之和计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的分摊部分(月基本电费=最大输出功率之和×供电局电价表的最大需量单价(元/千瓦·月)),直至投标人完成充电桩独立计量。投标人在投报运营年限时应充分考虑到此部分内容。

   

公告名称:

青湖湾科创中心项目一期充电桩合作运营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公告发布媒体

(请登录)

   

公告开始时间:

2024-04-19 10:30

   

公告信息:

     

公告附件:

         

招标段/包

标段/包名称:

青湖湾科创中心项目一期充电桩合作运营项目

标段/包编号:

241BA0225299/01

报价方式:

其他

采购控制价(元):

25000

采购控制价说明:

本项目按充电桩运营年限投标,运营年限投标要求最高不超过23.6年。

采购控制价说明附件:

     

评审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开启形式:

线下开启

投标/响应文件:

线下递交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是否递交资格审核资料:

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

   

工期(天):

90

工期说明:

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90日历天。

招标/采购范围:

青湖湾科创中心项目一期位于东莞市清溪镇埔星东路与青滨东路交叉路口,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1万m2,总建筑面积34.92万m2(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8万m2)。本项目规划建设总计209个充电桩[地面:24个充电车位(其中,要求快充充电车位不少于18个);地下停车场:185个慢充充电车位]。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按充电桩运营年限投标,后续安装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投资建设的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要满足甲方园区的整体竣工验收要求,完工后在合作期限内充电桩所产生的收益归投标人所有,投标人无需向招标人缴纳充电桩管理费,但到期需无偿将项目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全部运营权和所有权归还至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运营单位。 本项目的充电桩包括地面充电桩和地下车库的充电桩,地面充电桩的用电由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报装变压器和电表,并直接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招标人已为地下车库充电桩投资建设有专用变压器、电缆线以及配电箱,投标人可直接使用招标人提供的配电箱接电,但为充电桩独立计量所投资建设的专用出线柜、计量柜等设备及电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按大工业用电完成地下车库充电桩的通电并与园区用电统一计量,充电桩独立计量变更工作由投标人自行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若投标人在招标人通知的运营年限起算日仍未完成充电桩独立计量,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运营单位将于运营年限起算日开始每个月对投标人按当月地下车库充电桩最大输出功率之和计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的分摊部分(月基本电费=最大输出功率之和×供电局电价表的最大需量单价(元/千瓦·月)),直至投标人完成充电桩独立计量。投标人在投报运营年限时应充分考虑到此部分内容。

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3)近三年内与股东方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未发生过任何诉讼、仲裁及经济纠纷情况;(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运执照;(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招标人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2024-04-19 10:3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4-05-08 10:30

质疑截止时间:

2024-05-03 10:30

澄清、修改、答疑截止时间:

2024-05-05 10:30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2024-05-08 10:30

开标时间:

2024-05-08 10:30

文件获取地点:

(请登录)

开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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