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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监控设施设备、摄像头零星采购安装及维护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4-1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监控设施设备、摄像头零星采购安装及维护项目;

2、采购编号:GDAY-2024-002;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5万元;最高限价:25万元;

5、采购内容:监控设施设备、摄像头零星采购安装及维护;技术参数详见《磋商文件》“基本技术要求”;

6、交验期:合同签订日起 30 日内;

7、监控维护服务:1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银行出具的近1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2021年度以来(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函;■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自行提供具备相关设备的承诺函。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将查询截图附入响应文件内。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招标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注: 1)所有证照均应为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响应文件》中并经供应商盖章。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04月19日至2024年04月25日(北京时间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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