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预计共设置9台电动汽车充电桩,其中2台60kw直流双枪充电桩、6台14kw交流双枪充电桩(落地式)、1台7kw交流单枪充电桩(落地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充电桩电源引自现有配电室,本次实施内容包含配电室至充电桩位置的电缆敷设、配电箱(柜)及所有配套的土建及安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基础、电缆井及管线的深化设计及施工等)。满足充电用户使用便利、产权方管理便捷、各项服务功能齐全,需求如下:
1.用户付费渠道多样化:可提供多种充电付费及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离线储值NFC卡,在线身份NFC卡、微信扫码充电、集团客户集中管理充电等。
2.服务优势:产权方可在平台端实时监测场站各设备运营情况,可以远程处理部分充电桩的简单故障,用户可以通过平台配套推出的服务自行充值、退款、申请发票等日常功能。
3.平台开放化:后续产权方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接入市场上常见的第三方流量,扩大平台流量端支持。
4.场站运营数字化:提供客户服务丰富的工具包,面向电动汽车司机群体的专业CRM功能。
5.安全性能高:具有主动安全防护系统,可以进行实时监控与维保系统。
6.数据分析决策:可以整合各阶段的充电数据,提供多个层面的数据分析,用来调整运营策略。
7.财务专门板块:开设专门的财务平台板块,充电订单报表、开票系统、退款系统、财务数据统计等,利用平台集中管理资产。
8.设备特点:可实现触屏式操作,使用户可以进行扫码、触屏等快捷操作,具有占位延时提醒及收费功能,黑、白名单功能,等常规便利功能。新装充电桩需兼容市场现有大部分新能源汽车,尤其需要兼容特斯拉。
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工期要求设备供货周期30日历天,安装周期15日历天。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最高限价:39.88万元;
3.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
满足以下资格审查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标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时提供2024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无外资、港澳台背景,并在各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时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4)不得为“信用中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名单且未被撤销的(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非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名单查询截图);
(5)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网页查询截图复印件);
(6)投标人未被军队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7)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与项目经理均未处于禁止投标期限内,提供查询截图或声明加盖公章;
(8)非联合体投标,投标时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六)报价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一)申领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4月19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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