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要求调整为150日历天。2、原招标文件中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现修改为:“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注:此变更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变更内容不影响文件的制作,故不延期开标,招标文件不重新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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