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与应用需求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基本项目(除水温、pH、溶解氧、BOD5、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外)的自动检测功能;具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中部分常规指标的自动检测和自动前处理功能;具备环境介质新污染物类样品的自动提取和净化功能。具体需求指标详见附件1。智能实验室应至少包括自动样品储存系统、自动分样系统、自动无机前处理系统、自动无机检测系统、自动新污染物/有机前处理系统等系统或功能。各系统间能够实现智能联动运行,并能够接入总站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二、申报条件及要求1.申报开展智能实验室研发合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在近3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不接受联合申报或个人申报。2.申报单位应是实验室智能化检测设备的生产方,须有已验收的相关产品。智能实验室在总站实验室建设,相关平面图见附件2,申报单位应有能力在总站指定实验室安装智能化检测设备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直至完成智能实验室的研发和应用研究。3.申报单位需提供设计和建设方案、图纸及配置、实现流程、相关产品的证明材料等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确保按时履约。同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智能化设备或系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厂家的产品,但各智能化设备或系统间应能够联动运行,实现智能实验室的整体智能化运行。4.申报单位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研发和应用团队,积极配合总站开展项目研究和应用工作。5.未经总站书面批准,本项目及相关研究内容不得用于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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