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底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一)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效存续),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単;(二)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具备与拟投资企业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可联合参与投资,但须以联合体身份整体参与重整,并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且需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资格条件。二、重整基本形式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债务###路的报告》****公司基本###市场行情以及现有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方案,管理人就重整基本形式确定****公司现有行政许可(包含建筑有关资质)、商标、专利、荣誉、业绩、部分人员等作为本次重整范围,由重****公司保有并基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投资人投入一定金额的专项偿债资金后,取得重****公司全部出资人权益。上述重整范围****公司其他财产或权益作为非重整资产,予以剥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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