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3〕715号),为切实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购买工作。
1.保险范围:保山市人民医院及医院具有《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其他具有合法资格证的医技人员及附加外请医务人员等。
2.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咨询会材料及相关要求
参加咨询会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书,加盖公章;
4.针对医院情况制定的保险服务方案、保费报价表等;
5.供应商类似业绩及典型案例。
注:所有材料格式自拟。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2024年4月12日上午8:00至4月16日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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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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