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金额:1900.000000万元(采购包1:72.000000万元;采购包2:67.500000万元;采购包3:63.000000万元;采购包4:54.000000万元;采购包5:58.500000万元;采购包6:49.500000万元;采购包7:45.000000万元;采购包8:40.500000万元;采购包9:91.000000万元;采购包10:87.000000万元;采购包11:84.000000万元;采购包12:81.000000万元;采购包13:79.000000万元;采购包14:77.000000万元;采购包15:74.000000万元;采购包16:72.000000万元;采购包17:70.000000万元;采购包18:66.000000万元;采购包19:63.000000万元;采购包20:61.000000万元;采购包21:59.000000万元;采购包22:58.000000万元;采购包23:57.000000万元;采购包24:56.000000万元;采购包25:55.000000万元;采购包26:54.000000万元;采购包27:53.000000万元;采购包28:52.000000万元;采购包29:51.000000万元;采购包30:5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项目分包明细与分包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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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分包号 |
批次数与预算合计 (批次、万元) |
各分包预估批次数 |
各分包预算金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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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餐饮环节抽检任务 |
1 |
5000批次 450万元 |
800 |
72 |
★实质性要求:根据餐饮环节抽检时效要求,投标第一类餐饮环节抽检任务(分包1-8共8个分包)的供应商,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实验室至采购人办公地(御道街办公点)不超过150公里。须提供实验室所在地址证明材料和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导航截图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起点为供应商实验室地址,终点统一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58号,以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驾车导航距离计算,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自行标距离,不得以直线距离计算。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属于无效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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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50 |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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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00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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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50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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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00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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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50 |
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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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0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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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50 |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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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督抽检任务 |
9 |
14000批次 1450万元 |
825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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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800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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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780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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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760 |
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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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740 |
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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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720 |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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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700 |
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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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80 |
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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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660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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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650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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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620 |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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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00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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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590 |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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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575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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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570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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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56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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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5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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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540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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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530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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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520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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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520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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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510 |
50 |
备注:(1)监督抽检任务包括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流通环节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和网络抽检、应急抽检及专项抽检。
(2)上述分包明细中各分包的批次数是采购人根据工作计划初步测算的结果,实际履约时的批次数由采购人根据工作任务动态调整。
(3)在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和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实际履约过程中当每个分包实际结算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金额达到该分包预算金额时,采购人不再安排抽检任务批次;在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和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实际履约过程中当每个分包采购人分配的抽检任务批次数已达该分包批次数,但实际结算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金额尚未达到该分包预算金额时,采购人将继续安排抽检任务批次,抽检类型由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直至实际结算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金额达到该分包预算金额为止。
采购需求:
招标项目简要说明、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为确保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2024年二、三季度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任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本招标项目的最小招标单位为分包,按每个分包进行投标、评标。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未做特别标注或说明即适用所有分包。
预算金额
本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1900万元,分为第一类餐饮环节抽检任务(含分包1-8共8个分包)和第二类监督抽检任务(含分包9-30共22个分包)2个类别,共计分设30个分包,各分包预算金额请见招标文件中“项目分包明细与分包预算金额”。投标人所有分包可兼投但同一类别中不得兼中多个分包,同一类别中至多只能中一个分包,但两个类别可兼中,即供应商在本项目中至多可兼中两类任务中的各一个分包。投标多个分包(不论类别)的投标人不同分包的投标报价应一致。
计价原则和最高限价
(1)本次报价每个分包均以《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检验费用及样品购置费一览表(2023年版)》(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中的所有检测费用基准价格为基准价,以100%的折扣率为最高限价,供应商在每个分包的报价表中对所有项目检测费用报一个统一的折扣率(以百分比表示,即投标人检测费用实际报价价格占基准价格的比率,中标后按基准价格乘以折扣率计算各项目检测费用结算单价)。本项目以投标人各个分包报出的检测费用统一的折扣率计算该分包价格分。
(2)实际执行检测任务时,样品购置费除外,每批检验检测费按照检测项目基准价格×承检机构中标折扣率核算的基础上,按产品和环节分别设定单批次费用最高限价。按产品设定单批次最高限价为:食用农产品和糕点产品每批次检验检测费不超过1600元人民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每批次检验检测费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上述产品不论是何环节抽取,最高限价均执行按产品设定的单批次最高限价标准。其余产品按环节设定最高限价为:生产环节每批次检验检测费不超过1600元人民币;餐饮环节每批次检验检测费不超过900元人民币;经营环节和网络抽检每批次检验检测费不超过900元人民币。核算每批次检测费用时,计算金额未达每批次最高限价按实际结果结算,计算金额达到或超出每批次最高限价时按最高限价结算。
(3)风险监测、应急抽检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按采购人下达的具体抽检方案和计价原则确定。
评审顺序
评审时按照分包1、分包2、分包3……分包30的顺序依次评审,投标人投标多个分包的,一旦投标人确定为分包1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拟中标人,仍可参加后续所投分包的评审,但即使该投标人在分包2评审时总分排名第一,亦不作为拟中标候选人推荐,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递补,以此规则和顺序依次类推。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因此次招标分包较多,评审时按分包评审,投标人如投标多个分包,无需每个分包做一套,只需将全部所投分包的文件做成一套,但须清晰标明该投标文件适用的所有投标分包号。招标文件如有不同要求的分包或投标人确有不同响应内容的分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目录和正文内容中清晰明确标注所投分包号的不同内容以示区别,投标人需承担标注不清晰不明确或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项目为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止。合同履行期限内如财政预算发生重大调整则双方可无责终止合同或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4.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需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文件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其他资格性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需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独立法人独立参加投标需提供法人授权其独立参加投标并承诺承担全部责任与风险的授权书原件、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1.2 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仅需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1.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年内任意一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年内任意一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1.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可以不提供查询截图,以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截图留存为准)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本文件第六章)
3.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通[2021]5号),对本条第1点中第1.2-1.7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在资格审查环节即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时可无需提供,仅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本条第2点要求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予以替代,但中标供应商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上述完整材料以供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4.资格审查环节不适用南京市财政局推行的信用承诺的情形: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5.资格审查环节违反南京市财政局推行的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中标(成交)供应商补充递交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CMA 资质附表中的项目必须包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正值CMA换证期间的,应提供:
①旧证复印件和技术机构向发证机关递交的换证申请相关页;
②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新证书和检测能力能在旧证有效期届满前下达并持续有效,保证资质能达到本次工作要求。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五)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 供应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至2024年04月16日 ,每天上午09:00-11:59,下午13:30-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售价:10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04-30 09:00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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