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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联安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4-0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HYCG20240406

项目名称:海丰县联安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03,648.05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海丰县联安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1,003,648.05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建筑工程 海丰县联安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 1(宗) 详见采购文件 1,003,648.05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3个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上述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上述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必须具备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上述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上述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海丰县联安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 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海丰县联安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查询信息截图,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注: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上述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注: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须提供注册证及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社保。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9日至2024年04月15日,每天上午00:09: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24日 00时09分30秒(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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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电话:010-53605906
手机:15010770853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hengjiao@zby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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