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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轧厂热处理炉排烟系统改造项目(重)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07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一轧厂热处理炉排烟系统改造项目(重),招标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轧钢厂(柳州市)

2.2 建设规模: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轧钢厂热处理生产线对热处理炉排烟系统进行改造。项目将原有排烟系统拆除并在原路由上设计安装新的排烟系统,新的排烟系统采用全封闭烟气管道,减少从外界吸入的空气量,从而减少空气中的颗粒物混入烟气,最终使得烟气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降低。

投标方对全套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全面负责;安全要求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招标方的要求。

(1)排烟系统自动运行率≥98%。

(2)排烟温度≤250℃。

2.3 工期:

工期要求:总工期150天(从总开工令日期至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止)。

2.4 招标范围

项目工程采用EPC(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方式:按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相关资料、技术要求及工程范围,完成工程设计、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含工辅料等)采购、建筑(含相应地基处理、桩基工程(若有)、界区内地坪、道路、建设垃圾处置等)与安装工程施工、培训、调试、缺陷整改、性能考核与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程业务;并对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消防、环保、防雷、资产清册及资料归档等全面负责,最终向招标人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工程,其中:

(1)本工程建设内容拆除更新一套热处理炉排烟系统,项目内容包含一套排烟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详勘、利旧设施可靠性鉴定或检测、设计、购置、制作、运输、施工、试运行、验收等全过程的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装范围内的旧设备拆除、土建(含地基处理、旧建筑物拆除及必要的修复)、安装、防腐、电气、给排水、通风、消防、通信、装修、环保、道路、照明等建安施工,且包含场地平整清理、垃圾清理(废弃建构物、管道、钢结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杂物清理)。

(2)本工程土建施工包含风机(含电机)基础及其它配套设施基础等的土建施工内容,具体位置在工程施工前需发包方与中标单位在施工时进行现场确认位置;若需要进行详勘,详勘的实施及费用由投标方负责,异常地质(土洞或溶洞)处理由投标方和招标方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处理费用双方核算后由招标方负责。

(3)本工程方案设计中考虑预留一套除尘系统的设施位置,该除尘设施的废气处理量排烟系统烟气量而定,工艺定为布袋式或滤筒式除尘。

(4)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②具备冶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冶金行业(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备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投标单位资质已改革的需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相关规定的对应资质进行投标。

3.2 财务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有至少1项同类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EPC总承包业绩。(以提供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为准,合同复印件须完整且有签署日期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及其满足业绩要求的合同标的)

3.4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项目总负责人: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机电工程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3.5.3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机电工程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3.5.4 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1人。

注: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6.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6.5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3时至5时(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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