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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电瓶叉车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03 收藏项目

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电瓶叉车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临沂市

一、招标条件

(请登录)受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委托,就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电瓶叉车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1.招标人: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

2.招标代理机构:沃尔德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电瓶叉车采购项目(二次)。

4.项目编号:

(1)招标人编号:FYS

5.实施时间(合同履行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合格试运行条件。

6.实施地点: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沂水复烤厂。

7.项目主要内容:

(1)2台2吨座驾前移式高架电瓶叉车;

(2)2台2.5吨电瓶叉车;

(3)15套示廓灯和报警装置;

(4)1套旋转抱夹。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8.最高限价(人民币):1143500.00元(含税),投标单位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限价及最高限价(详见表1),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限价

(含税)

合价

(含税)

备注

1

2吨座驾前移式高架电瓶叉车

2台

298000.00元/台

596000.00元

 

2

2.5吨电瓶叉车

2台

238000.00元/台

476000.00元

 

3

示廓灯和报警装置

15套

1400.00元/套

21000.00元

 

4

旋转抱夹

1套

50500.00元/套

50500.00元

 

最高限价

1143500.00元

 

范围:

1.本项目划分标段:本项目一个标段,不进行合同分签。

2.本项目为国内公开招标。

3.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6.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3.能提供国家规定税率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

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个月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自开标之日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惩戒;“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天眼查”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

(1)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2)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存在关联、利害、利益关系的不同公司等投标人均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9.投标人被列入烟草系统“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10.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3年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1.采购活动廉洁要求

11.1对2017年10月15日以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有行贿行为的在供供应商,向行业内干部职工行贿的供应商的行贿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
11.2行贿供应商“黑名单”内容包括:
(一)行贿供应商;
(二)与行贿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
(三)行贿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及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
11.3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供应商禁入时限标准:
(一)行贿数额不满100万元的,列入“黑名单”1年;
(二)行贿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列入“黑名单”2年;
(三)行贿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单”3年;
(四)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行业形象或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永久列入“黑名单”。
11.4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禁入期限内一律不得参加全系统新实施的采购项目。
11.5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期限内,存在行贿行为的投标(响应)单位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11.6成交供应商发生行贿行为后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降低考核评价分数;
(二)降低采购份额;
(三)缩短服务期限;
(四)终止或解除合同。
11.7“投标人被列入烟草系统‘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供应商(投标人、乙方)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我方(招标人、甲方)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内容。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近3年”的资料,应为“自2021年04月01日起至今”的资料。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对未在获取时间内向招标公告指定邮箱发送报名邮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对其发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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