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123执13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经法院裁定原产权人李振宁、杨希过户给买受人杨浦明,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8###县不动产权第********号、闽(2018###县不动产权第********号,现公告作废。 ###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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