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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盐南高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02 收藏项目

盐南高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一、盐南高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服务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自筹并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法。

二、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三、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盐南高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2、建设单位:盐城市腾兴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江苏省盐南高新区。

4、项目规模:盐南高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服务,监理费约98万元。

5、质量目标:合格。确保所监理的项目能够达到该项目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工期目标:本项目工期暂定为120日历天,具体服从招标人安排,实际监理服务期与施工期同步,并完成竣工后各阶段监理工作内容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目标为: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每个阶段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最终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要求的合同工期完成任务并及时交付招标人使用。(投标函中工期填写120日历天)

7、安全目标:要求在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安全检查及督促工作,确保安全事故为零。

8、成本目标:要求在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管理活动,实现项目的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以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价为主要控制指标,因招标人原因除外)。

9、合同信息管理:要求全面监督、重点控制、专项管理。监理控制的重点是项目变更、项目签证、项目转让与分包、项目延期或索赔,对其实施专项管理。

10、招标范围及内容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对盐南高新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架空层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在小区内新增集中停车棚及充电棚基础设施,招标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内工程量适当调整的权利。

监理内容:盐南高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服务,主要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施工实施四控、两管、一协调。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后决算、竣工资料整理的各项工作,并于每月25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该月监理工作,每周五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该周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或具有综合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2、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和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部核发的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投标人拟任总监目前无主体工程在监(如有在监工程,须提供所在项目发包人出具的主体工程完工及可以离开原项目的证明)。

3、投标人有限制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不良行为的,并在国家、江苏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公示期间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4、监理组人员及其他要求

4.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须合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江苏省住建厅公告(2017)第35号文件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

4.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符合在监工程监理规划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要求。

“专业”以监理工程师证书所学专业或注册专业为准,如监理工程师证书上无所学专业一栏的,则可以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为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注册证书或学历证书)。注:(1)具体监理组人员数量根据实际项目量及施工进度配备,需满足项目需要。每天不得少于2名监理人员进行各地巡查,每天形成详细的巡查记录报送至招标人;(2)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并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登记备案。

5、投标申请人授权委托人及投标承诺的项目部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项目负责人从2024年1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除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部人员及授权委托人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

注:因系统格式无法调整,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部分投标函养老保险要求按本招标公告及文件约定的要求执行。

6、本次招标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1)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业绩要求:无。

(3)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②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21.1.1以及21.1.2条失信行为的,在“江苏省建设项目招标网”公示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③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

④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惩戒措施的,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4)总监理工程师从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总监理工程师是非变更后无在建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是变更后无在建项目(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项目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总监理工程师解锁手续,或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项目,但该在建项目与本次招标的项目属于同一项目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项目规模在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之内。

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项目项目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不在本项目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在建项目: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项目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项目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项目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c.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d.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e.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h.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i.被责令停业的;

j.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k.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于2024年4月15日09:00前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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