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委托杭州等设区市文物局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面向全国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合作开展温州地区2024—2025年度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期限
2024年5月1日—2025年4月30日。
二、合作内容
合作开展温州市行政辖区内2024-2025年度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项目。
三、入围数量
考古勘探合作单位入围数量不超过8家。
四、合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
2.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考古事故。
3.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
4.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无不良从业记录。
合作单位可委派多名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
五、邀请形式
(请登录)六、入围程序1.发布申报公告;
2.意向单位申请;
3.意向单位资格初审;
4.专家组评审;
5.入围单位公示;
6.合作单位公布。
七、申请材料
意向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1,须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高校的,如盖综合部门公章,需同时出具能够代表高校的情况说明)一式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3.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
八、合作要求
1.合作单位接受我市考古机构委托,签订合作协议,参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2017年)和《浙江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2019年)及相关要求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勘探工作,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协议约定任务。
2.合作单位须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符合国家财务与审计规范要求,并与我市考古机构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3.合作单位具体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考古现场、出土(采集)文物标本、资料记录、工地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与我市考古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相应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我市考古机构书面许可,合作单位不得擅自将合作项目考古勘探成果予以公开或发表,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合作项目的任何信息。
5.合作单位须接受我市考古机构监督,并协助我市考古机构做好国家、省、市可能组织的检查、评估、论证、验收等工作;对我市考古机构提出的,或检查、评估、论证、验收时可能提出的意见进行及时整改。
6.合作单位应确保工地长期保持有一定数量的有经验的考古专业人员和足够的技术人员;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须长期坚守考古现场或经常到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委派有经验的现场负责人。
九、其他事项
1.申请表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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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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