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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安新组团更换路灯地下电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29 收藏项目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

1、崇文大街:包括京汉-桥头-学校、育才路-雁翎路-幼儿园两侧路灯线路;

2、大沟渠侧路灯线路;

3、高速引线:包括新桥主、辅路,育才路至消防队、育才路至燕赵,燕赵至留存道口两侧,消防队至三台路口两侧路灯线路;

4、建设大街:包括旅游路至桥头、桥头至信用社、信用社至华洋道路两侧两侧路灯线路,华洋至十字街、十字街至老桥单侧路灯线路,老桥主、辅路路灯线路;

5、旅游路:包括三台路口至渔人岛、渔人岛至京汉、旅游东路主、辅路路灯线路;

6、县医院路:包括县医院路、飞机场、法院至电影院路、县医院至十字街、十字街至老码头、老桥头至老码头单侧路灯线路,老码头至九州、县法院、电影院至老桥头两侧路灯线路;

7、雁翎路:包括燕赵至早市、早市至农行、农行至双隆、双隆至张庄路口两侧路灯线路;

8、永安大街:包括永安南路、永安北路两侧路灯线路,永安中路单侧路灯线路;

9、育才路:包括育才西路、中路、东路两侧路灯线路。

2.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该项目根据雄安新区安新组团统一规划,将主城区路灯地下铝芯电缆更换成铜芯电缆。主要包括县城崇文大街、大沟渠、高速引线、建设大街、旅游路、县医院路、雁翎路、永安大街、育才路等共计 9 条主要街道电缆长度约为 41641.9m。灯杆移位、路灯基础浇筑或预制、路灯接线井新建及修补、便道开挖、绿化带开挖及恢复、新增箱变等内容。

2.3工期要求:

(1)设计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10日历天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2)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4年4月,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总工期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4项目投资额:项目概算投资 1978.28万元。

2.5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竣工验收阶段设计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完成所需全套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及按照施工要求完成其它工作。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①设计资质、②施工资质:

①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②施工资质: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新版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电力工程的施工业绩或者总承包业绩。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一家满足条件均可。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1名,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为本项目的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并负责整个项目的整体协调、管控等工作。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须具有高级(含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人员不得在本项目兼任其他职务)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施工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可以为同一人)。

(6)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7)②项的修改);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7)⑤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r项修改为本条)。

B.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p项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u、v、w、x、y、z、A、B、C与(7)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A、B、C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

②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认定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各自承担工作对应专业的资质认定;

③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负责相应专业的负责人应由承担相应专业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⑤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款(6)、(7)、(8)项要求。

⑥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⑦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0)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11)其他要求:/。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 -03-30 00:00:00至2024-04-19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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