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招标条件 | |||||||||
| 伊宁市南岸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已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备案。招标人为伊宁市联创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伊宁市南岸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EPC)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2.工程规模:(1)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在南岸再生水供水站内实施,新建人工湿地 5 座,人工湿地面积 20097.19 ㎡,处理规模 15000 m3/d。新建一体化预制泵站 2 座,其中 1号泵站直径Ф3000mm,材质为玻璃钢成品;2 号泵站直径Ф3400mm,材质为玻璃钢成品,配套阀门井及配套管道等附属设施。(2)水系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在二级公益林内水系湿地内实施,水系驳岸整理面积34910㎡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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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1.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单位)。①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②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③联合体成员若为自治区外建筑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报送手续;且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均须为进疆企业信息报送手续中登记人员 ;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有无在建以新疆建设工程建设云平台显示为准,如果投标前未去办理释放,还处于“未解锁”状态,就以有在建项目问题处理)。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其它要求: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2)人员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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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标 | |||||||||
| 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1时00分 | |||||||||
|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 |||||||||
| 1.领取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0时00分至2024年04月01日 19时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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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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