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问题1:磋商文件中,第二章第 ******** 款供应商资格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近 3 年(即 2021年01月至今)承担过处理规模不少于 ********m³/d 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类似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达到此处理规模的企业国内仅有极少数企业,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限制,该条款存在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如下:供应商资格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修改为:“供应商近3年(即2021年01月至今)至少承担过1个处理规模不少于********m³/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类似业绩”。 二、澄清内容磋商文件中,第二章磋商须知,附页1,商务评分,类似业绩修改为:“供应商近3年(即2021年01月至今)承担过处理规模不少于********m³/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类似业绩的,计4分;承担过处理规模不少于********m³/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类似业绩的,计8分;承担过处理规模不少于********m³/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类似业绩的,计12分。本项最高计12分。(需提供相应合同、对应金额的发票、收款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发票、收款记录三者金额不一致时,以金额最小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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