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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渝中院区肝病中心楼、中医馆楼加装电梯工程比选公告
日期:2024-03-26 收藏项目

1. 比选条件

本项目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渝中院区肝病中心楼、中医馆楼加装电梯工程,比选人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比选,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竞选人参与比选竞选。

2. 项目概况与内容

2.1项目概况:项目位于重医附二院渝中院区,现对肝病中心楼增设一部钢结构医用电梯,额定速度暂定1m/s,额定载重暂定1600kg,各单元各层与电梯用钢结构廊桥连接,电梯拟采用筏板基础,结构形式拟采用钢框架结构。中医馆楼增设一部客运电梯,额定速度暂定1.5m/s,额定载重暂定800kg。项目总投资约78万元。

2.2比选内容:完成加装整部电梯全过程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深化设计、土建工程(含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电梯制造、装卸及运输(含包装、运输和货到现场的二次或多次转运吊装)、现场保管仓储、成品保护、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保险、培训、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脚手架、线缆及线管、安全措施、配合服务、轿厢装饰、技术服务、现场的各种协调、办理设备安装使用相关手续、直至电梯通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运行许可证后经比选人确认后的次日起算五年的质量保修期及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等,并移交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合同约定和比选人要求的所有资料等全部工作,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3工程地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渝中院区。

2.4工期:60日历天,质保期(含维保):电梯通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运行许可证后并经比选人确认后的次日起算五年,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 竞选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和(2)两项资质条件。

(1)竞选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竞选人具备以下电梯许可证资质:

1.竞选人如果是电梯制造商,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1.竞选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登记注册的电梯制造企业独立法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1.2制造商应满足以下①、②两项要求中的任意一项:

①制造商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体许可项目如下:

许可项目

许可子项目

许可参数

备注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

-

 

②制造商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 级及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修理)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或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安装及维修(或修理)为 C 级及以上]。

2.竞选人如果是有电梯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2.1代理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代理商公章)。

2.2代理商具有产品制造商授权经销商(即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销售授权书,且该电梯制造商满足第1条所有要求。

2.3代理商应满足以下①、②两项要求中的任意一项:

①代理商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体许可项目如下:

许可项目

许可子项目

许可参数

备注

电梯安装(含修理)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

-

 

②代理商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修理)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或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安装及维修(或修理)为C级及以上]。

3.2 本项目不接受同一品牌的制造商与代理商(经销商)同时投标,竞选人提供的整梯必须是同一品牌、同一商标、同一制造商。

3.3 2019年1月1日至竞选截止日止(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竞选人提供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万元的户外加装电梯工程(含供货及安装)业绩 1 个。

注:此业绩须含供货及安装内容,如提供的业绩仅为单独的供货销售业绩或单独的安装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

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业绩或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共同完成的业绩。

3.4 竞选人还应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内容。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竞选,不得转包、分包。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 2 家,一家单位负责所有电梯供货及安装工作,另一家单位负责所有土建工程工作。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负责电梯供货及安装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方,土建工程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2)联合体投标的竞选单位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联合体成员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单独以自身名义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中选人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比选人签署合同。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

(4)中选人的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比选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内部的任何约定来对抗比选人。

(5)中选人的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与比选人联系,并接受比选人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6)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与比选人结算并收取各阶段工程费。如比选人认为有必要的,则比选人有权直接与联合体其他成员直接就该联合体成员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工程费的结算,并有权直接向该联合体成员支付工程费,且该部分工程费在应付给联合体的工程费中相应扣除。若未经比选人事先书面同意,除联合体牵头单位外的其他成员无权向比选人要求结算或支付工程费。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在(请登录)购买竞争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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