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第五师检察分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 E6605004001240157)已由 第五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师市发改投资〔2023〕28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招标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实施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 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第五师双河市 3.工程规模:新建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1栋建筑面积4910平方米,消防水池1座建筑面积96平方米,硬化铺装2855平方米,绿化面积1442平方米,新建国旗台1个、大门1个,配套室外给排水等相应设施。 4.本次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工期(天) |
| E6605004001240157001001 | 第五师检察分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室内装饰及消防改造) | 本次室内装饰工程:一层大厅装饰装修面积220.02㎡,10间功能室971.465。(具体建设规模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本项目全套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范围内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施工。 | 72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条件:①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不得存在新兵办发〔2021〕100号文“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限制的情形;④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⑤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审查标准见招标文件。四、领取时间:2024年03月23日 00时00分至 2024年03月29日 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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