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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兰考县妇幼保健院购置婴儿辐射台、空氧混合机等设备一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1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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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1、项目编号:兰财采字公开招-2024-21 | |||||||||||
| 2、项目名称:兰考县妇幼保健院购置婴儿辐射台、空氧混合机等设备一批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2,013,180.00元 | |||||||||||
| 最高限价:2013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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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1)采购内容:兰考县妇幼保健院购置婴儿辐射台、空氧混合机等设备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包段划分:本次采购共1个包段。 (4)采购范围:包含货物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 (5)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供货及安装期: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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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同供货及安装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2)若为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的规定,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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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要求年限的,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6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资质要求:供应商若为制造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 3.8 供应商不得存在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日期必须为公告发布之后) 3.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的网页截图,查询日期必须为公告发布之后)。 3.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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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获取招标文件 | |||||||||||
| 1.时间:2024年03月26日 至 2024年04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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