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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两院区餐厅原材料配送服务(CQS24C00099)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21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4C******** 采购执行编号:0611-BZ********AF 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两院区餐厅原材料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4,040,********元 最高限价:44,04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蔬菜、鲜活、冻货、肉类(猪肉、牛肉、羊肉等) 30,840,********元 1 项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包号:2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米面油类、一次性用品、干副类、饮料、奶制品类 13,200,********元 1 项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最高限价总计:44,040,********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3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1.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若为大型及以上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4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将合同总份额的24%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24%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提供自身及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投标人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包1包含的肉类投标人还须提供冷鲜猪肉生产厂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包2:投标人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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