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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大洋江河段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日期:2024-03-21 收藏项目

隆回县大洋江河段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1日

(请登录)受隆回县河湖事务中心的委托,对隆回县大洋江河段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隆回县大洋江河段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隆回财采计[2024]000024

3、采购代理编号:HGZC-CG-2024-005(SY)

4、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3400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6、合同定价方式:  t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7、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

8、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

¨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采购项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

 隆回县大洋江河段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

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

340000.00元

340000.00元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明: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t专门面向:t中小企业  t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检测范围应包含: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且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五、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说明

1、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

(4)符合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提供不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即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截图)。

¨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

¨分包承诺(执行强制分包的),格式自拟;

¨其他说明。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

六、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并单独提交,一式肆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04  月  03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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