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部分”的序号4的“评分界定”修改为:根据投标人自有车辆情况进行评价,7座或以上商务车或客运车≥6辆的得3分;3辆≤7座或以上商务车或客运车6辆的得2分;1≤7座或以上商务车或客运车<3辆的得1分。投标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载明的名称须与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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