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809—********GZG********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越秀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更正原因:对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内容: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09:30:00,更正为:******** 09:30:00。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09:30:00,更正为:******** 09:30:00。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第I部分 服务总体要求:二、技术要求(适用于采购包一、二、三)”中“8、其他”:“(7)承检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且在2022年1月1日以来出具的食品复检报告量进行评审达200份或以上;具备有效的食品类国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修改为:“(7)承检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和农业部门联合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具备有效的食品类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的。”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第I部分 服务总体要求:二、技术要求(适用于采购包一、二、三)”中“8、其他”:“(9)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监督考核评价;”修改为:“(9)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监督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或“满意”等良好评价的(或打分制为95分或以上);”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第I部分 服务总体要求:二、技术要求(适用于采购包一、二、三)”中“8、其他”:“(13)投标人具备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资质且2022年1月1日以来组织过2次或以上食品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同时参加30次或以上CNAS认可的国内能力验证提供者(PTP)/政府部门组织的食品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且验证结果为“满意”或“合格”。”修改为:“(13)投标人自2020年至今参与实验室能力验证获得不少于30(含)次满意结果的。”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第II部分 商务要求”中:“(五)承检机构针对本项目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教授级高工或以上职称;同时设立有包括但不限于检验人员、抽样(收样)人员、运输人员,售后服务的专职人员等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职称。”修改为:“(五)承检机构针对本项目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高工或以上职称;同时设立有包括但不限于检验人员、抽样(收样)人员、运输人员,售后服务的专职人员等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职称。”5、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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