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属的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不动产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登记错误;(二)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三)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的其他疏忽、过失行为。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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