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站前Ⅰ标项目经理部。业主: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项目资金全部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概况: 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站前1标里程范围为: DK53+017~DK66+121,正线长度 13.104公里,含苏州东隧道 13.026 公里(含隧道明挖敞口段部分),路基0.078 公里,代建桑田岛站588米。桑田岛站为地下四层(局部地下三层)三台五线车站标准段宽50.7m.深29.9m,围护结构采用地下连续墙,基坑采用明挖逆作法施工。合同金额631196.8万元,合同工期1826日历天。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12月8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7年12月7日。
2.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竞争谈判方式。
3.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
4.2.1 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GC、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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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生产厂商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须具备钢材年产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6)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2020年以来国家重点工程或铁路建设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份(附合同复印件(含新签合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并提供对应使用单位出具的良好履约情况证明); (7)履约信用要求:2021年1月-2023年12月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1年1月-2023年12月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须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或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2019年-2021年的纳税信用证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1月-2023年12月中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查询结果页面截屏并盖投标人公章,信用良好。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履约证明材料; (8)其他要求: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 (9)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业主推荐名录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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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0年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 i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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