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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铭都工业污水厂新建(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15 收藏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铭都工业污水厂新建工程已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投资许〔2023〕36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宜兴铭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铭都工业污水厂新建(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编号:ZB203224R60576

2.1.2 项目名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铭都工业污水厂新建(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2.1.3建设地点: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2.1.4建设规模: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为5.0万吨/d,建设范围北至跃进河,东至长青路,南至江苏博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西至爱娇纺织(无锡)有限公司,用地面积24527㎡。

2.1.5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安装工程费按照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最新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无锡市安装工程材料信息价和宜兴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执行,投标人按照本工程特征自报总价的费率,且费率不高于审图通过的施工图预算的92%;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779.23万元。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6工期要求:2025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

2.1.7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满足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且设计文件除必须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外,还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2.2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①设计: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核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和服务、专业设计配合和服务、联动调试指导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系统调试并配合环保验收等相关服务。专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工艺、给排水、电气、自动化控制、消防、安防、绿化、厂区道路、管线综合设计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平面布置图”内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发包人要求附件所规定的实现与厂内外衔接,形成生产运行的完整工艺系统、全部使用功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等相关合格审查审批,满足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和其他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要求。

②施工: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设备部分另行招标)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及协调、手续的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为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1 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2.2 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B)设计负责人: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C)施工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其中的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须满足以下规定:

3.5.1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5.2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最多不超过两家,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3.6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其中的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7 其他资格要求

3.7.1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企业或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7.2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0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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