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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徐圩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评价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3-13 收藏项目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2 服务内容: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年度评价报告。为尽快开展此项工作,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新区2023年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园区各指标完成情况,为编制2023年度建设评价报告以及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收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任务书”;

2.3 服务期:合同签定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建设评价报告编制并上报生态环境部;

2.4 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报价超过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5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3、资格条件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承诺函,承诺函见格式);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函见格式);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提供承诺,见格式);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见格式)。

3.2信誉要求:

(1)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供应商近3年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的行为;无被责令停业或取消投标资格、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无借取他人资质或业绩的情况;未被徐圩新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采购人禁止市场准入;

(2)未被“信用中国” 网站列入失信执行人(提供网页查询截图)。

3.3 资质要求:无。

3.4 业绩要求:无。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成交后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3.6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供应商)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采购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磋商文件的获取

4.1 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4年03月13日至2024年03月20日;

4.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3月25日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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