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内容
包件一: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海岸线监管
数量:壹项
包件预算:RMB 500,000.00
本包件的最高限价为:RMB 500,000.00
主要规格参数: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要求,开展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海岸线现场巡查,形成工作报告及档案,提出监管对策及建议,推动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为构建生态监(观)测体系提供技术支持。详见“第三章 技术规格”
二、开标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日期:2024年3月13日 项目编号:2005047004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生态环境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和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及伴随服务(或服务)提交加密投标:包件一: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海岸线监管数量:壹项包件预算:RMB 500,000.00本包件的最高限价为:RMB 500,000.00主要规格参数:详见“第三章 技术规格” 本项目采购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生态环境处为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本项目的项目预算未达到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也未列入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因此,本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 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21年3月13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在其报价文件中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 近三年(从2021年3月13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4)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自然人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5. 有兴趣参与本项目竞争的潜在投标人,:(1) 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0日24:00时领购招标文件。
包件一: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海岸线监管
数量:壹项
包件预算:RMB 500,000.00
本包件的最高限价为:RMB 500,000.00
主要规格参数: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要求,开展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海岸线现场巡查,形成工作报告及档案,提出监管对策及建议,推动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为构建生态监(观)测体系提供技术支持。详见“第三章 技术规格”
二、开标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日期:2024年3月13日 项目编号:2005047004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生态环境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和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及伴随服务(或服务)提交加密投标:包件一: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海岸线监管数量:壹项包件预算:RMB 500,000.00本包件的最高限价为:RMB 500,000.00主要规格参数:详见“第三章 技术规格” 本项目采购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生态环境处为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本项目的项目预算未达到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也未列入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因此,本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 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21年3月13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在其报价文件中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 近三年(从2021年3月13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4)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自然人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5. 有兴趣参与本项目竞争的潜在投标人,:(1) 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0日24:00时领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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