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二、本次股权转让须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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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招标公告: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2%股权(对应4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出资25.8万美元)及1080.00万元人民币债权第二次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32022JS10000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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