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其他内容”-条款号********“其他”中第19项的内容修改为:“专用合同条款中“********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修改为:“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还应满足以下内容: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甲供材料、设备)及自身的财产险、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险、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及其它一切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②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甲供材料、设备)的第一受益人为发包人,保单原件由发包人保管;承包人必须确保投保金额按合同总价足额投保,投保时间和保险期起始时间不得迟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和开工令颁发之日中最早时间,保险期限结束日期应晚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本工程移交日期,否则承包人需在到期日前完成续保;若承包人拒不投保或迟于上述规定时间投保,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独立投保,相应保费直接自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③本项目应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安责险应由承包人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具体要求按#****局 ###****局国家金融****局****局关于印###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3〕10号)文执行。”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其他内容”-条款号********“其他”中增加第24项的内容:“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投标单位结合现场及自身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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