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的委托,就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服务进行谈判采购,现发布公告。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两套乙烯装置,生产出的乙烯除供给“建设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的新材料装置作原料外,剩余的乙烯对应建设 POE、1-己烯/1-辛烯、FDPE(溶液法辛烯共聚)、FDPE(气相法)、醋酸乙烯等化工及新材料装置,其他裂解产品建设 PP 、丁二烯抽提、MTBE/丁烯-1、低顺顺丁橡胶、合成氨等化工及新材料装置,同时配套建设码头等公辅设施。
2.2采购范围:
对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通过,2010.12.25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确定工程扰动面积及土石方挖填情况、分析及评价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提出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估算水土保持投资等。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
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
2.3标段(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4服务期限: 自发成交通知书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
2.5 服务地点: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
2.6主要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详见第四章。
2.7报价方式:固定总价
2.8最高响应限价:95万元(含税,税率6%)。
三、服务商资格条件:
3.1资质要求
3.1.1服务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投标应获得法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谈判项目谈判。
3.2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需提供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服务商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当年财务报表),或提供近一年度(2022年度)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服务商为资不抵债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3业绩要求
服务商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应至少具有一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化工类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业绩。。
服务商须同时提供有效业绩证明资料:
(1)项目合同主要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等内容)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2)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如水土保持评价报告,须提供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资料说明(含专家签字)扫描件。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其响应予以否决。
3.4信誉要求
3.4.1 服务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4.2 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4.3 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三年),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4.4 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三年),服务商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3.4.5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失信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3.5人员要求
3.5.1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师、高级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职称及水土保持相关培训证书,须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要求近2年(2022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具有1项作为化工类项目负责人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业绩;
业绩证明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之一:
(1)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合同主要页原件的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报告书责任页签字扫描件。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不予认定。
3)服务商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近6个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社保缴纳证明文件。
3.6其他要求
3.6.1服务商不应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承诺,未提供承诺或经查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成交资格。
3.6.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4.1凡有意参加谈判的潜在服务商,请于北京时间 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5日17:00(请登录)报名。每个标段售价为200元人民币
受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的委托,就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服务进行谈判采购,现发布公告。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两套乙烯装置,生产出的乙烯除供给“建设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的新材料装置作原料外,剩余的乙烯对应建设 POE、1-己烯/1-辛烯、FDPE(溶液法辛烯共聚)、FDPE(气相法)、醋酸乙烯等化工及新材料装置,其他裂解产品建设 PP 、丁二烯抽提、MTBE/丁烯-1、低顺顺丁橡胶、合成氨等化工及新材料装置,同时配套建设码头等公辅设施。
2.2采购范围:
对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通过,2010.12.25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确定工程扰动面积及土石方挖填情况、分析及评价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提出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估算水土保持投资等。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
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
2.3标段(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4服务期限: 自发成交通知书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
2.5 服务地点: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
2.6主要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详见第四章。
2.7报价方式:固定总价
2.8最高响应限价:95万元(含税,税率6%)。
三、服务商资格条件:
3.1资质要求
3.1.1服务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投标应获得法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谈判项目谈判。
3.2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需提供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服务商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当年财务报表),或提供近一年度(2022年度)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服务商为资不抵债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3业绩要求
服务商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应至少具有一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化工类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业绩。。
服务商须同时提供有效业绩证明资料:
(1)项目合同主要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等内容)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2)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如水土保持评价报告,须提供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资料说明(含专家签字)扫描件。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其响应予以否决。
3.4信誉要求
3.4.1 服务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4.2 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4.3 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三年),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4.4 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三年),服务商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3.4.5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失信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3.5人员要求
3.5.1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师、高级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职称及水土保持相关培训证书,须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要求近2年(2022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具有1项作为化工类项目负责人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业绩;
业绩证明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之一:
(1)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合同主要页原件的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报告书责任页签字扫描件。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不予认定。
3)服务商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近6个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社保缴纳证明文件。
3.6其他要求
3.6.1服务商不应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承诺,未提供承诺或经查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成交资格。
3.6.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4.1凡有意参加谈判的潜在服务商,请于北京时间 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5日17:00(请登录)报名。每个标段售价为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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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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