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小海街道安置房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代建单位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经济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小海街道安置房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501万元。
2.1.3工期要求:确保在中标后7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交付使用)。
2.1.4其他: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本次工程为小海街道安置房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非机动车棚新建,路基、路面的清表及新建,其他附属设施的迁移及保护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二个标段。分别为:A标段(海悦嘉园、海尚家园、星景花园);B标段(小海花园、朝阳花苑、星富花园、海韵花园、海棠社区)。具体详见如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企业,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第 3 号,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在参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 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 ①投标企业与项目负责 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②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企业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2023 年 12 月-2024 年2 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R自 2022 年 1月 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R自 2023 年 1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R自 2023 年 12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R自 2019 年 1月 1日以来,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本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电子注册证书,
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未手写签名或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
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中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4年3月8日至 2024年 3月21日 9 时30分;
本招标项目小海街道安置房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代建单位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经济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小海街道安置房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501万元。
2.1.3工期要求:确保在中标后7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交付使用)。
2.1.4其他: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本次工程为小海街道安置房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非机动车棚新建,路基、路面的清表及新建,其他附属设施的迁移及保护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二个标段。分别为:A标段(海悦嘉园、海尚家园、星景花园);B标段(小海花园、朝阳花苑、星富花园、海韵花园、海棠社区)。具体详见如下:
|
序号 |
标段号 |
具体区域 |
合同估算价(元) |
|
1 |
A标段 |
海悦嘉园、海尚家园、星景花园 |
2074495.48 |
|
2 |
B标段 |
小海花园、朝阳花苑、星富花园、海韵花园、海棠社区 |
2248777.15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企业,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第 3 号,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在参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 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 ①投标企业与项目负责 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②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企业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2023 年 12 月-2024 年2 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R自 2022 年 1月 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R自 2023 年 1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R自 2023 年 12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R自 2019 年 1月 1日以来,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本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电子注册证书,
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未手写签名或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
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中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4年3月8日至 2024年 3月21日 9 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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