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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项目项目公告
日期:2024-03-07 收藏项目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的委托,就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项目进行谈判采购,现发布公告。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两套乙烯装置,生产出的乙烯除供给“建设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的新材料装置作原料外,剩余的乙烯对应建设 POE、1-己烯/1-辛烯、FDPE(溶液法辛烯共聚)、FDPE(气相法)、醋酸乙烯等化工及新材料装置,其他裂解产品建设 PP 、丁二烯抽提、MTBE/丁烯-1、低顺顺丁橡胶、合成氨等化工及新材料装置,同时配套建设码头等公辅设施。
2.2采购范围:
对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及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针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储存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等,分析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发生条件,确定职业危害程度。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类比分析,对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中打算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评价。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法规标准提出经济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为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设计及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设施设计、验收的办理提出建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
中国石油蓝海新材料乙烷/轻烃综合利用生产高端化工新材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
2.3服务期限: 自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2.4 服务地点: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
2.5最高响应限价:40万元(含税,税率6%)。
2.6报价方式:固定总价。
2.7 标段划分:本次项目不划分标段。
三、服务商资格条件:
3.1资质要求
服务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投标应获得法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谈判项目谈判。
3.2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服务商需提供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服务商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当年财务报表),或提供近一年度(2022年度)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服务商为资不抵债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3业绩要求
服务商应具有近三年内(2021年 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至少一项化工类职业卫生评价业绩。
服务商须同时提供以下有效业绩证明资料:
1)项目合同主要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等内容)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2)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须提供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资料说明(含专家签字)扫描件。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其响应予以否决。
3.4信誉要求
3.4.1 服务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4.2 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4.3 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三年),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4.4 2021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三年),服务商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3.4.5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失信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3.5人员要求
3.5.1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本项目相关的高级工程师职称,须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化工类职业卫生评价相关项目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证明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之一:
(1)合同主要页原件的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
(3)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须提供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资料说明(含专家签字)扫描件。
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不予认定。
3、服务商须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近3个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社保缴纳证明文件,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3.6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7其他要求
3.7.1服务商不应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承诺,未提供承诺或经查虚假承诺的服务商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成交资格。
3.7.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4.1凡有意参加谈判的潜在服务商,请于北京时间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13日17:00进行投标报名。
谈判采购文件下载服务费每个标段售价为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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