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① 1、质疑事项和与之相关的请求 不锈钢低氮冷凝热水锅炉承压:≥********。 2、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要求,热力系统一次测与二次测用板式换热器隔开,则一次测系统可设计为常压系统,而招标文件所选锅炉为“承压锅炉”,承压锅炉存在爆炸危险等安全问题,选择免检、安全、不存在爆炸危险的常压热水锅炉更为合理。 3、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特种设备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质疑② 1、质疑事项和与之相关的请求 商务评审标准表中对企业规模及财务状况评分标准。 2、事实依据 国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本招标文件“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的评分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3、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五条(招标时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限制或歧视中小企业)。 一、本项目采购承压锅炉常压安装,提高安全性和使用寿命。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 1、第六章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的第7点锅炉参考品牌(第92页)中,威博特同其他三个品牌完全不在同一档次。其他三个品牌都是进口或合资品牌。威博特在国内品牌中知名度也很低,没有重大的标志性案例。质量、性能、售后都无法和其他三个品牌相比,但它价格肯定是最低的。将威博特同其他三个品牌放在一起,显失公平,明显不是“同档次”,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2、商务评审标准第二、第三点(第81页)关于企业规模和财务状况的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技术评审标准第一项(第82页),第3、4、5、7以专利和特定的标准和证书为评分标准,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技术评审标准第一项“技术力量”,能反映锅炉技术力量的都是生产企业相关的内容,第一项应统一设定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要求,不应又对锅炉供应商做要求。否则就是限定了投标单位必须为锅炉生产企业。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 5、技术评审标准第二项(第82页),第1点,以超出招标要求的功率来评分,不科学不合理。锅炉功率是经设计院根据整个系统的需求和特性来确定的,并不是越高越好。同理,第二点,承压标准也并不是越高约好,而是要根据系统形式来确定。应设计院要求的承压标准,作为符合项,而不应承压标准越高分越高。 1.招标文件中锅炉参考品牌,是作为符合锅炉参数的合资品牌参考,档次以合资一线品牌作为参考。增加燃烧器要求,燃烧器配置进口品牌或合资一线品牌,以及和锅炉同品牌,并在投标时提供锅炉配置明细及该燃烧器型号相符的型式试验报告。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供应商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包含锅炉生产企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5.考虑到热功率是锅炉大小配型参数,不作为评分项;热效率评分项标准分值由2分调整为3分;技术方案中施工方案标准分值由4分调整为5分。 5 1、第六章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的第7点锅炉参考品牌(第92页)中,威博特同其他三个品牌完全不在同一档次。其他三个品牌都是进口或合资品牌。威博特在国内品牌中知名度也很低,没有重大的标志性案例。质量、性能、售后都无法和其他三个品牌相比,但它价格肯定是最低的。将威博特同其他三个品牌放在一起,显失公平,明显不是“同档次”,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2、商务评审标准第二、第三点(第81页)关于企业规模和财务状况的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技术评审标准第一项(第82页),第3、4、5、7以专利和特定的标准和证书为评分标准,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技术评审标准第一项“技术力量”,能反映锅炉技术力量的都是生产企业相关的内容,第一项应统一设定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要求,不应又对锅炉供应商做要求。否则就是限定了投标单位必须为锅炉生产企业。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 5、技术评审标准第二项(第82页),第1点,以超出招标要求的功率来评分,不科学不合理。锅炉功率是经设计院根据整个系统的需求和特性来确定的,并不是越高越好。同理,第二点,承压标准也并不是越高约好,而是要根据系统形式来确定。应设计院要求的承压标准,作为符合项,而不应承压标准越高分越高。 1.招标文件中锅炉参考品牌,是作为符合锅炉参数的合资品牌参考,档次以合资一线品牌作为参考取。增加燃烧器要求,燃烧器配置进口品牌或合资一线品牌,以及和锅炉同品牌,并在投标时提供锅炉配置明细及该燃烧器型号相符的型式试验报告。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供应商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包含锅炉生产企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5.考虑到热功率是锅炉大小配型参数,不作为评分项;热效率评分项标准分值由2分调整为3分;技术方案中施工方案标准分值由4分调整为5分。 6 3、招标文件P82/技术评审标准表/一、技术力量:投标供应商具有锅炉安装维修资质证书(A级)或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子项目锅炉A级生产)的得标准分; 本次招标为热水锅炉改造项目招标,主要产品为热水锅炉。本项要求主要是针对锅炉制造厂家技术实力作出的要求,若本次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无法提供本项证书,无法体现锅炉制造厂家的技术实力,同时由于项目具体实施由代理商完成,所以同时应当对代理商作出资质限制(A级资质只有厂家具备)。建议调整为:投标产品(热水锅炉)生产企业具有锅炉安装维修资质证书(A级)或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子项目锅炉A级生产)的得标准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则代理商须具备锅炉安装维修资质证书(B级),不提供本项不得分。 4、招标文件P81/商务评审标准表/一、业绩要求/二、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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